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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机器打点条例(修订)

作者:陈书林 2018年02月15日 国内新闻

  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开展,标准农业机械消费、销售、推行、运用和管理次序,维护农业机械消费者、销售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消费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机械有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机械监视管理任务。

  第五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该当宣传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普及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业机械平安运用知识。

  第二章 消费、销售与维修

  第六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该当具有国度或许行业要求的消费条件。

  第七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该当依照国度规范、行业规范、中央规范消费农业机械产品。没有国度、行业、中央规范的,该当制定企业规范作为组织消费的根据。

  农业机械消费者该当树立健全产质量量检验制度,不合格产品制止出厂。

  第八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该当具有相应的进货反省验收才能和保管养护条件,装备具有农业机械营销职业资历的人员,并担任供给与所售产品型号相分歧的零配件

  第九条 销售的农业机械该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对其中实行消费答应证、平安认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除具有产品合格证外,还该当具有消费答应证、平安认证证件。没有证件的,制止销售。

  第十条 销售的农业机械零配件该当契合产品规范,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一条 销售的农业机械不契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消费者该当担任修缮、改换、退货;给农业机械运用者形成农业消费损失或许其他损失的,该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运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消费者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消费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形成人身损伤、财富损失的,农业机械消费者、销售者该当依法赔偿损失。

  农业机械存在缺陷的,消费企业可以实行召回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团体,该当具有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装备具有相应职业资历的维修人员,获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操持营业执照。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团体,该当承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团体,该当在维修技术级别范围内停止维修,并对维修质量担任。在维修保证期内,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团体该当收费重新维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形成人身损伤或许财富损失的,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团体该当依法承当责任。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该当执行国度或许行业维修规范。无国度或许行业维修规范的,该当执行中央维修规范或许企业规范。

  第十五条 制止农业机械维修者施行下列行为:

  (一)运用不契合国度强迫性技术标准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二)运用维修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零件;

  (三)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的维修业务;

  (四)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五)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质量保证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消费前,该当经过具有检测资历的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鉴定。

  农业机械新产品鉴定该当依照产品设计阐明书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停止。契合产品设计阐明书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的,经过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该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经过国度规则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任务相顺应的任务人员、场所和设备设备;

  (四)具有契合鉴定任务要求的任务制度和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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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省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担任对定型消费或许销售的农机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平安性、牢靠性和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停止鉴定、检验。

  第十九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该当组织对初次进入省外销售的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停止跟踪消费实验并及时发布实验后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明白农业机械质量赞扬机构,担任受理赞扬,统计、剖析,报送赞扬信息。

  第四章 推行与培训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技术该当经过实验、示范、培训、指点以及征询效劳等方式停止推行使用。

  向农业休息者推行农业机械产品,该当在推行地域经过实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并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行。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发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行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活期调整。

  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该当由农业机械消费者自愿提出请求,并经过省级农业机械推行鉴定。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曾经经过农业机械推行鉴定的农业机械该当颁发农业机械推行鉴定证书。产品消费者凭农业机械推行鉴定证书运用公用标志。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行机构对经过农业机械推行鉴定的产品该当予以推行。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该当保证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必要的实验示范基地和实验设备,保证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展开农业机械技术推行任务的必要条件。

  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管理机构的资产和用于农业机械技术推行的资金,任何机关、单位和团体不得侵占、调拨或许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该当有方案地对农业机械技术推行人员停止职业技艺培训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任务。各级农业机械化学校或许有关培训单位,承当农业机械运用、销售、维修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农业机械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艺培训任务。

  国度规则的农业机械职业准入工种的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由国度职业技艺鉴定机构考核,获得相应职业资历证书,方可从事相应职业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创办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的学校和培训班该当承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资历审验,并获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答应证后,方可展开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免费规范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则执行。

  第五章 平安监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任务:

  (一)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注销、核发牌证、平安技术检验;

  (二)迁延机、结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驾驶证审验;

  (三)在乡村路途、田间、场院停止农业机械平安消费监视反省;

  (四)依法处置违背规则运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实行注销制度。迁延机、结合收割机该当获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牌证后,方可运用。

  置办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该当自置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一切人住所地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操持注销手续,请求支付注销证书、号牌、行驶证。

  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该当活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迁延机注销、平安技术检验以及迁延机驾驶证发放的材料、数据。

  第三十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该当承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岗前专业技术培训,经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考试合格,支付相应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后,方可驾驶、操作。

  第三十一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该当按国度规则停止检验,迁延机、结合收割机驾驶证该当按规则停止审验,未经检验、审验或许检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

  第三十二条 运用农业机械该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坚持机件残缺,平安设备完全,技术形态良好;

  (二)固定作业时,场所选择、机具装置、电源拆卸契合技术标准,平安维护设备和消防器材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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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迁延机牵引、悬挂的配套机具、挂车契合农业机械运转平安技术条件,上路途行驶的迁延机挂车该当依照国度规则的规范装置灯光显示安装、平安制动安装;

  (四)不得私自对农业动力行走机械作出影响平安技术功能的改装、改制。

  第三十三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号牌该当依照规则地位悬挂,不得只挂一面号牌,迁延机挂车车厢后部该当喷涂缩小的牌号,字样该当明晰。

  第三十四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注销证书由省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依照国度规范一致制造。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许运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迁延机、结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注销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驾驶员该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饮酒后不得驾驶迁延机、结合收割机;

  (三)不得驾驶与自己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迁延机、结合收割机;

  (四)不得驾驶报废、拼装的迁延机、结合收割机;

  (五)不得将迁延机、结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或许驾驶证被暂扣的人员驾驶;

  (六)不得违背规则载人。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消费作业平安事故,该当由外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处置。

  第三十七条 发作农业机械平安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该当抢救伤者,维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外地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不得伪造、毁坏现场或许逃逸。

  第三十八条 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平安事故报案后,该当立刻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受伤人员,恢复消费次序。调查需求时,可以暂扣发作平安事故的农业机械,并妥善保管,事故责任认定后立刻返还。

  第三十九条 农业机械平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迁延机驾驶人作出暂扣、撤消驾驶证处分或许记分处置的,该当活期将处分决议书和记分状况通报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撤消驾驶证的,该当将驾驶证移交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下级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该当对上级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停止监视反省,树立健全监视反省制度。

  农业机械平安监理人员该当经省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培训考核,依法获得农业机械平安监理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平安监理任务。

  农业机械平安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该当依据国度要求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农业机械平安监理公用车辆运用一致标识。

  第六章 社会化效劳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舞、扶持下列为农业机械化效劳的活动:

  (一)创办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农业机械化示范区;

  (二)树立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行组织、农业机械消费协作社、农业机械作业公司、农业机械租赁公司、农业机械作业效劳协会;

  (三)组织运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团体实行结合运营或许协作运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农业机械化社会效劳体系的建立规划和监视管理,鼓舞和引导农业机械化效劳组织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行、适用技术培训、跨地域或许委托作业、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效劳。

  第四十四条 为别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效劳的单位和团体,其作业质量该当契合农业机械作业质量规范;尚未制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规范的,按当事人单方商定的作业质量规范作业。作业质量不契合规范或许商定的,该当返工重新作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业;形成经济损失的,该当予以赔偿。

  第七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开展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逐渐进步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布置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消费运营组织购置国度和省支持推行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设立农业机械科研、技术推行与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该当鼓舞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推行单位和团体引进、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舞研讨开发节能、环保、平安、低耗、高效、智能化的农业机械化技术,鼓舞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

  第四十八条 对开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明显成果的单位和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给予惩处或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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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维修运营活动,限期矫正;逾期拒不矫正的,依照以下规范处分:

  (一)未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运营活动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但未依照规则装备相应维修运营场所的,处八百元罚款;

  (三)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但未依照规则装备相应职业资历维修人员的,处五百元罚款;

  (四)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但未依照规则装备相应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的,处三百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则,守法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守法行为,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冒用或许运用过时的农业机械推行鉴定证书或许合法运用公用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守法行为,有守法所得的,处守法所得二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三万元;无守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私自推行不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产品,形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守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则,未获得培训答应证从事迁延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单位和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办,并依照以下规范处分:

  (一)累计培训人数到达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累计培训人数一百人以上缺乏一百五十人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累计培训人数五十人以上缺乏一百人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累计培训人数五十人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给予正告,责令矫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

  (三)违背平安操作规程的;

  (四)上路途行驶的迁延机挂车未喷涂缩小牌号或许未装置灯光显示安装、平安制动安装的;

  (五)运用转借的迁延机、结合收割机注销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对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可以就地暂扣迁延机、结合收割机,待查验证件后准予放行。

  第五十五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一,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报废、拼装或许与自己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

  (三)违背其他法律、法规规则驾驶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依照以下规范处分:

  (一)无证驾驶迁延机、结合收割机或许迁延机违背规则载人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不听从农业机械平安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活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承受处置的,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迁延机、结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撤消驾驶证,并依照以下规范处分:

  (一)醉酒驾驶迁延机、结合收割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形成农业机械平安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立功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对运用伪造、变造、买卖迁延机、结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注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处二千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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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障碍农业机械管理任务人员执行公务,违背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则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制造迁延机、结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注销证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中止守法行为,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

  第六十一条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出具虚伪鉴定报告和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秉公作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