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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不是法律者恫吓人的东西

作者:王书 2018年02月12日 国内新闻

  所谓“史上最强通告”,基本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情,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令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人啼笑皆非的戏谑插曲。

  一份张贴于街头巷尾的执法通告,没见得震慑住几个守法分子,倒是“奇观”般地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2017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在云纺商业区展开宣传任务、粘贴通告,但相关通告屡屡被人撕毁。为防止通告再次被撕毁,该派出所在商业区重点地位再次粘贴通告,并在通告注释外题头地位加上“但凡销毁此通告者,一概治安拘留!”的字样。2017年1月7日,西山分局官方微博以为,通告注释外的提示语表述错误,予以纠正。(磅礴旧事1月8日)

  弄虚作假,该派出所之所以贴出那张通告,是为了维护辖区治平稳定,避免群众落入合法小贷的圈套,就展开任务的自动性、积极性而言,确实应给予一定。真正“捅娄子”的,是那句加在题头上,不无狗尾续貂之嫌的强硬提示语“但凡销毁此通告者,一概治安拘留!”

  或许,在派出所人员看来,这是没有方法的方法,谁让贴出去的相关通告,总是被人撕毁呢?在通告上加一点狠话,表达一下执法部门的“意图”,那些想暗地里撕毁通告的人员,下手就会有所顾忌。只是,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的是,执法人员终究是真地想这么做,还是光恐吓一下对方?

  《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则,对结伙斗殴等挑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过,销毁派出所通告的行为,够得着挑衅滋事的门槛吗?挑衅滋事须以客观成心为前提,假使只是一不小心“销毁”,并没有居心“挑事儿”,难道也要治安拘留吗?

  翻看《治安管理处分法》第5条,规则“治安管理处分必需以现实为根据,与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评判当事人的行为,能否需求处分,应由执法部门作为“治安法官”,综合思索当事人的客观形态、社会危害水平,按照法定的处分顺序作出。通通扣上“大帽子”,显然有置执法顺序于不顾之虞,如此“超前”和“武断”,呈现执法错误,也就难以防止。

  执法者就算只是想凭仗通告恐吓一下对方,效果恐怕也难以保证。没有实践的震慑力气,光靠恐吓是持久不了的。关于那些居心想要捣乱的不法分子,既然之前屡次守法,也没法抓住现行、施以惩罚,如今亮出一句狠话,就被“震慑”得收手不干了,或许只是掩耳盗铃。

  一打纲领也抵不过一个举动。把原本用于增强常常执法的力气,用在声嘶力竭的口号中,偏离了任务的重心,在理想中,也很难获得估计效果。假如这样的震慑性执法都能“药到病除”,那么满大街的口号、横幅、标语,只需口吻够狠够硬,大家都能遵规违法了,岂不是天下太平?这样的“梦想”执法,倒也省心省力,浪费了不少资源。

  其实,“史上最强通告”并非首创。行走在中国的乡村,或许是一些城市的街道,经常能看到措辞强硬的执法“通告”。例如,“放火烧山,牢底坐穿”“一日行窃,终身是贼”,等等。由于违背法律,违犯知识,虽然语气不容置疑、坚固似铁,却往往沦为众人笑谈。

  这些强硬的执法通告,在貌似初衷合理的外衣下,隐藏着愤恨的权利火焰,昭示众人“结果很严重”。在这种光秃秃的权利“震慑”下,很难保证,在今后的执法理论中,手握行政权利的执法部门,可以服从法治肉体,秉持良善之心,作出符合顺序、民众认同的处分决议。

  何为法治政府?非冠以法治之名的政府,而是用法律规制权利的政府。这种关于权利的无效标准和限制,要求执法者不只要有良好的初衷,更要有置身于法律框架下的盲目与自律。从深处看,所谓“史上最强通告”,基本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情,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戏谑插曲。

  有关部门在迅即纠正后,还应愈加深入地检讨“震慑式执法”,关于权利的看法,对法治的了解,终究还存在多大的误区,进而向着法治政府的目的努力追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