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怡景房地产开发公司赖账多年拒不结算,导致包工头我国这片创新热土正在发生一场全面而深刻的产业结构变革。黄海森山穷水尽无力支付班组尾款;班组工人向劳动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开发商出来结算,结果司法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将包工头给逮捕了。
此案经媒体曝光后,怡景公司于11月3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作了《严正声明》,称他们多次催促黄海森过去结算,但黄海森不予理睬;黄海森称开发商一边在忽悠政府领导,一边则尽胡说八道,他们至今都没拿出结算的态度,摆出一副要将无赖耍到底了的架式!
目前的情形是,一方面是开发商拒不结算,也不向黄海森支付工程款;而另一方面是云霄县法院要求黄海森支付班组的工程款,否则就要对她判处实刑。
黄海森告诉“廉政法制内参”,称她做梦都想把拖欠班组的钱给付掉,但她能借得到的钱她都去借来支付给班组了,现在已走到山穷水尽的境地,就算卖血也不够付,如果开发商仍不支付工程款,她实在是无路可走了。
图:班组工人的请愿书
开发商继续忽悠政府领导
2012年,怡景公司将其开发的“怡景书香项目”交给黄海森承建,项目造价9996.3666万元。当时黄海森挂靠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怡景公司签约,立盛公司从中抽取7.2%管理费和税费。
2014年9月,“怡景书香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至今已三年多过去,怡景公司却仅支付给立盛公司工程款8663.77万元,距按合同约定的9996.3666万元,怡景公司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共计1332.5966万元。
黄海森与工人无数次找怡景公司,怡景公司老板方毅亮却一拖再拖,故意赖账拒不结算。
由于开发商拒不与黄海森结算,也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黄海森只好四处借钱发给班组的工友们。至2016年9月,黄海森已举债达200多万,实在无力继续支付班组的款项了。
2016年10月,工友们找到云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试图通过劳动部门给开发商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让开发商与黄海森结算、最后拿回工程款的目的。
然而,云霄县人保局却于2016年10月2日、10月11日两次向黄海森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黄海森限期支付班组工资。
收到指令书的黄海森,明确告诉人保局工作人员,称只有让开发商怡景公司出来结算,并把剩余的工程款支付出来,她才有办法向班组支付相关款项。
2016年10月20日,云霄县人保局电话通知黄海森,让其过去与开发商结算。可当黄海森来到人保局后,发现开发商根本就没有来。相反,等着她的是云霄县公安局的警察。当天,黄海森被云霄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给刑拘了。
2017年5月3日,黄海森被云霄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7年7月,黄海森被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云霄县人民法院。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读者纷纷对怡景公司进行谴责,都认为怡景公司老板方毅亮太不诚信太不厚道,连做人最基本的底线都丧失了。
而怡景公司则发文自辩,颠倒是非地称不是他们不结算,而是黄海森躲着他们不去结算。并还向云霄政府相关领导对黄海森进行恶意诋毁,反称黄海森多拿了开发商的钱,让不明真相的领导产生误解。
至今,云霄政府相关部门了解事实真相后,怡景公司却继续忽悠领导和相关部门,一边通知黄海森过去结算,而另一边是等黄海森过去后又拒绝结算。
在黄海森的反映下,2017年12月4日,云霄县住建局再次督促怡景公司对账,但怡景公司仍然不予理睬。
黄海森称如果怡景公司再不结算,她就向税务局举报公司偷漏税的事;而怡景公司老板方毅亮让其表弟对黄海森进行威胁,称“你试试看!”
12月14日,方毅亮再让其表弟威胁黄海森:你们敢向税务局举报公司偷漏税,我就跟你没完!并还要求黄海森向他们认错,并删除此前媒体报道的文章,然后再来公司谈结算的事。
黄海森说,几年下来,云霄对这个结算的事是政府在推,开发商也在拖,挂靠公司在扯皮,大家像踢皮球一样,没有一个是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
其实笔者也很纳闷,既然开发商未对工程作决算,那么其房产证又是怎么发出来的?难道房屋主管部门就不需要开发商提供该决算材料?是相关部门的渎职还是滥用职权?
另外,既然拖欠农民工工资,那当时开发商和承建商向云霄县住建局交纳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又去哪儿了?是谁批准又是被谁领走的?相关人员存在渎职吗?
关于这些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也应介入调查一下,看看其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问题。
包工头究竟该不该被判刑?
开发商赖账不付工程款,那么到底该不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
法学专家认为,黄海森依法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首先,黄海森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定,用工单位的主体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也就是说,必须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企业、个体经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才是用人单位主体。而本案当中的黄海森,她既没有取得工商登记,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其仅仅是立盛公司的项目经理。因此,她个人不具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其次,2015年1月16日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向黄海森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黄海森没有转移财产的故意。
云霄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云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海森及立盛公司发出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2015年1月19日前立即付清该项目全体工人工资,黄海森拒绝签收整改指令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付清工资。2015年1月28日,黄海森将其夫妇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宝龙大厦701室的房产转移至儿媳杨惠苹名下。
而事实上,2015年1月16日云霄县人保局发出的编号为“云劳察令字2015第3号”《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其抬头写的单位名称为“立盛公司”,且该指令书备注的“项目负责人”为“黄玉华”而非黄海森。因此,当时该指令书是向立盛公司发出的,而非黄海森,且该指令书从未向黄海森送达过,结果黄海森却被司法机关强词夺理地扣上了“拒签”的帽子。
直到2016年10月2日,云霄县人保局才第一次给黄海森发出指令书;而在黄海森第一次收到指令书的一个星期后,就被云霄县公安局刑拘了。
黄海森第一次收到指令书的时间是2016年10月2日,而非2015年1月16日。为此,黄海森夫妇于2015年1月28日将其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宝龙大厦701室的房产转移至儿媳杨惠苹名下,并非故意转移财产,更不能理所当然地视为逃避债务行为。
实际上,上述房产是登记在黄海森的丈夫杨清茂一个人名下的,并不是黄海森的个人财产。而该过户行为,也与本案无关,仅仅是为了孩子划片读书的问题。
因为,杨清茂孙子的户口,是落在儿媳杨惠苹名下的。根据芗城区教育局“漳芗教政(2015)35号”文件规定,适龄儿童的就学,必须满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的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均在施教区内”的条件,只有让儿媳与孙子的户口一并落在该房屋内,才能让孙子就读该房屋的片区学校。因此,登记在杨清茂名下的房屋之过户行为,不能视为黄海森逃避债务的行为。
再说了,如果按开发商所说的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是2015年8月,那么黄海森丈夫在此前的2015年1月过户房产,就更不是转移财产了。因为,既然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又何来的黄海森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说?
再次,黄海森对外拖欠的不是“工资”,而是承揽工程的工程款。
立盛公司在对该项目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后,交由黄海森承包施工,接着黄海森又将工程细分到各个项目班组。
其中,池德寿承揽的是涂料班组。张文顺承揽的是外墙贴砖班组。余始裕承揽防水工程、李志祥承揽水电安装工程、张再来等人与黄海森之间也是承揽关系。
还有检察院所指控的被黄海森拖欠工资的刘建彬、廖明、许生辉、林海清、张月英,也分别作出了说明。
更有意思的是,被黄海森拖欠工程款的班组,在黄海森被捕后,还联名向云霄县政法部门发出《请愿书》,称是因怡景书香项目的开发商怡景公司拒不与黄海森结算,导致黄海森无力支付剩余的尾款。因此,请求相关部门尽快释放黄海森出来与开发商结算,以解决工人班组的实际问题。
据云霄县人民法院内部人士称,目前法院要求黄海森支付池德寿剩余的28万元,如果不付掉法院就考虑对黄海森判处实刑。
而黄海森则认为,她与池德寿于2014年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十分明确,池德寿是向她承包该项目的“真石漆项目包工、包料”。也就是说目前拖欠池德寿的并不是工资,而是工程款;关于这个问题,池德寿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在《结算条》上也作了明确表述。
图:池德寿与黄海森签订的协议书
因此,法院将黄海森拖欠池德寿的“工程款”认定成“民工工资”是错误的,法院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对黄海森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拖欠的明明是工程款,为何要按“工资”进行处理呢?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总得要让人心服口服吧?
图:池德寿出具的结算条表明是工程款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而怡景公司老板方毅亮用同样的手段,不仅坑了本案当中的黄海森,而且还坑了此前为他承建“怡景龙湖”、“怡景阳光”两项目的承建人,这就是道德诚信的严重缺失。
像怡景公司及方毅亮这样不诚信不道德的人,今后还有谁敢与其合作?他们的路,又还能走多远?我们拭目以待!(作者:易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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