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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却持续收取保费被法院判不诚信败诉

作者:高同华 2018年02月12日 国内新闻

   市民陈千金患有甲状腺癌并手术医治后,向新华人寿公司投保防癌疾病保险,投保时期被查出“甲状腺癌伴左颈部淋巴结转移”。“新华人寿”拒赔保险金,但持续收取保费。近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新华人寿持续收取保费行为,该当认定其保险责任可追溯到变卦前患病情形,断定新华人寿向陈千金领取保险金32万余元。

  2008年7月,陈千金患有甲状腺癌并手术医治。2012年,陈千金向新华人寿公司投保防癌疾病保险,由保险业务员代填投保单,在投保书上答复能否曾患有癌症而承受反省或医治时,在“否”处打钩,并签字确认。尔后,单方达成保险时期自2012年6月27日至2060年6月26日的保险合同。

  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商定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失效(或合同效能恢复)之日起1年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根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并商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的免责情形,该免责条款字体加黑。附减轻大疾病保险条款也作相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商定。

  2016年3月25日,陈千金以“体检发现颈淋巴结肿大22天”为主诉,进入福建医科大学隶属协和医院住院医治,并承受左侧甲状腺癌扩展根治术。医院出院小结记载的出院诊断为:“1.左侧甲状腺癌伴左颈部淋巴结转移;2.甲状旁腺功用减低症;3.右侧甲状腺癌术后”。

  2016年5月8日,新华人寿公司以陈千金“不照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议。尔后,陈千金以新华人寿公司在投保时即已知晓其曾患癌病史而不存在未照实告知情形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单方确认在新华人寿公司拒赔之后又扣划收取了防癌疾病险和附减轻大疾病险的相应保险费。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陈千金在订立本案保险合同之前就曾患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其亦未照实告知其患癌阅历,故新华人寿公司以陈千金不照实告知为由拒赔并无不当,判决采纳陈千金的诉讼恳求。

  判决采纳陈千金不服一审讯决,向福州中院上诉。

  福州中院审理以为,陈千金确有未照实告知情形,但并不本质影响本案事故之理赔。其一,与照实告知义务绝对应的是保险人的讯问义务。因本案系代填投保单情形,新华人寿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相关内容作详细讯问,本案不能扫除保险人未实践实行讯问义务或保险业务员逃避不利于投保人条款,而致投保人因严重过失未实行照实告知义务的能够。其二,本案系为投保疾病险种,被保险人的身体安康水平对保险费率上下、保险人能否赞同承保等方面均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在投保人经讯问告知之余还应尽到慎重审查的留意义务。其三,陈千金再次发作癌症医治后请求理赔,新华人寿公司以陈千金未尽照实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但并未明白以本案癌症发病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拒赔理由,相反,其拒赔后仍就案涉保险持续收取相应保险费,在明知已不能够呈现保险合同商定的被保险人初次患癌或严重疾病之情形的状况下,新华人寿公司本可以选择依法解除合同,但是,其却持续向陈千金收取保费、持续实行合同。

  因而,新华人寿公司的持续收取保费行为,该当被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被其自动调整呼吁行业者在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标准的之前,从业者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为不再局限于初次患癌或其他严重疾病,并效能追溯于变卦前患病情形。若支持新华人寿公司以不能够呈现的保险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恣意收取保险费,将滋长保险公司违犯保险主旨、歹意兜揽相似保险业务之不良习尚。综上,二审改判新华人寿公司应向陈千金领取保险金321800元。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癌症,在投保防癌和严重疾病保险时期再次患癌被拒赔,保险人在拒赔后仍持续收取保费以持续实行合同,故而引发理赔诉讼。本案从保险人承保前后的义务实行标准角度,剖析认定保险人的分明瑕疵行为而予以判赔。首先,投保人因投保单、保险条款罗列内容冗杂、专业术语流畅、字体魄式难以明晰辨认等缘由,多需依赖保险业务员讯问及解释阐明,故照实告知义务应受制于保险人讯问义务的实行,保险人亦应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安康险种承保与被保险人身体情况关系亲密,保险人理应尽到前置安康体检筛查的谨慎核保义务,扫除承保风险及涉诉窘境。再者,老实守信准绳对单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保险人在明知已不能够呈现商定的被保险人“初次患癌或严重疾病”情形而选择拒赔后再行收取保费以持续履约,此行为有自动调整保险责任范围之意思表示,否则保险人仍可以本案所涉理由拒赔并持续免费,显构成不诚信甚至欺诈。本案片面综合单方间履约行为,判别保险人承保前后各环节之不知道从何时开始,个人信用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图书、数码产品免押金借用,办理签证无需银行流水证明,甚至租车住酒店都不需要交付押金……履约瑕疵,维护保险最大诚信准绳。

  关键词:保险公司 拒赔 持续 收取 保费 法院 不诚信 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