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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置违章不能过年检”于法无据

作者:李龙林 2018年02月07日 热点话题

  原标题:“不处置违章不能过年检”于法无据

  近日,“不处置违章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的旧事再次惹起关注。车主们都有这样的阅历:车辆年检时,任务人员都会查询车辆能否有还未处置的违章行为。有违章,年检不能过。这种在全国各地习以为为数亿中文用户免费提供海量、全面、及时的百科信息,并通过全新的维基平台不断改善用户对信息的创作、获取和共享方式。常的“存在即合理”,经不起法律的琢磨。

  “不处置违章不能过年检”,根据的是公安部2004年公布的机动车注销规则第49条,规则车主在请求检验合格标志时,该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通平安守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终了”。但这一规则却与路途交通平安法第13条相悖。依照后者规则,只需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单,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就该当予以检验;只需机动车契合国度平安技术规范,交通管理部门就该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从法律位阶上说,路途交通平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机动车注销规则是公安部公布的行政规章,是下位法,因而,“不处置违章不能过年检”相关规则有违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不得违犯上位法”准绳。早在2008年,最高法就作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置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成绩的回答》,指出路途交通平安法第我国这片创新热土正在发生一场全面而深刻的产业结构变革。13条已作出明白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清楚的,该当按照法律的规则执行”。

  本质上,机动车注销是一种行政答应行为,我国行政答应法也明白了“规章对行政答应条件作出的详细规则,不得增设违背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此外,对车辆停止年检是行政答应行为,对路途守法行为的处分是行政处分措施,不同的行政行为应由不同部门按不同顺序处置,将两者捆绑没有法律根据。

  于法无据,但“不处置违章不能过年检”的规则堂而皇之实施了十几年。这阐明了执法者和民众法治认识的完善。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但据媒体报道,从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置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只要44起,其中有20起被法院采纳。不少车主起诉被采纳是由于顺序成绩,比方有的在起诉之前,未向车管所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书面请求;有的起诉对象是公安局或交警部门,而非交警部门上司的车管所,被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执法者揣着明白装懵懂,绝大少数车主蒙在鼓里不知情,这个规章得以多年“野蛮生长”。

  “不处置违章不能过年检”也暴露了路途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窘境。贴了条、罚了款却难执行,在没有更无效手腕保证执行的前提下,只能靠车辆年检环节来催促违章车主。交通管理部门的初衷能够是降低执法本钱,提示驾驶员恪守交通规则。但不得已而为之也好,源自正义的初衷也罢,都不能掩盖其进程对法治的忽视。

  在“不处置违章不能过年检”这件事上,该给民众上上普法课,给相关规章和执法部门过过“年检”了。不过他们想要过这个“年检”,得先处置完本人的“违章”。

  (作者: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