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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警示教育不能捉襟见肘

作者:陈悦华 2018年01月20日 热点话题

  原标题:车祸现场警示教育不能捉襟见肘

  1月15日,四川眉山市发作一同货车与自行车相撞事故,骑车女子抢救有效死亡。交警抵达现场,在维护现场次序等候殡仪馆车辆时,发现12辆守法运输砂石的货车驶过,立刻将这些车辆挡获,并对驾驶员停止现场警示教育。对此,被警示司机普遍表示很受教育,但也有人以为,这种做法是不是对逝者不够尊重?而当事交警表示,没有半点不尊重。“医护人员确定骑车女子曾经死亡。在维护现场等候殡仪馆车辆的同时,才组织12名驾驶员停止警示教育,没有触碰过逝者,也未对现场有任何毁坏。”(1月18日《成都商报》)

  从交通执法角度,四川眉山交警在处置交通事故时,仍不忘应用事故现场,对其他守法车辆停止“现场警示教育”,当然是十分值得一定的,不只充沛表现了当事交警的履职认识,也同时彰显了“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分准绳,而从被现场警示教育的多位司机的预先反响来看,这一“现场警示教育”的执法效果,应该说也是非常分明的,如“几名驾驶员自动与交警握手,连声致谢:交警同志,谢谢你的提示”。

  与此同时,有人提出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对逝者不够尊重”疑问,由于这种在“发作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场”停止交通警示教育,无论是从普通世俗人情,还是公民权益角度,都的确能够会对逝者构成某种“不够尊重”,如,这种做法能够不太契合我国“死者为大”“事死如事生”的传统文明和社会意理。同时,这种经过将“事故死亡现场”停止“示众”来施行警示教育的做法,也能够会对逝者的团体隐私、人格尊严等人身权益构成某种进犯和不够尊重。

  众所周知,为充沛彰显“尊重保证人权”理念,此前许多国度执法司法部门不断三令五申强调严禁对一切守法人员停止任何方式的“示众”。这种语境下,关于守法人员尚且严禁“示众”,作为交通事故受益者的逝者,显然更不应复杂停止任何具有“示众”成分或要素的“警示教育”,而应在追求“现场警示教育”的“执法效果”同时,也充沛思索其能够存在的消极社会效果,尽能够地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无机一致、均衡统筹,如在展开施行“现场警示教育”之前,无妨对逝者遗体停止适当必要的遮挡、粉饰,同时,在警示教育进程中,相关人员在仪态举止上也应确保应有的庄严庄严。

  就此而言,针对言论“这种做法是不是对逝者不够尊重”质疑,相关交警部门仅复杂强调“没有触碰过逝者,也未对现场有任何毁坏”,实践上是远远不够的,既缺乏以充沛表现对逝者应有的尊重,也缺乏以确保相关交通警示教育“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均衡一致。(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