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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压线下钓鱼身亡 供电公司被判60%赔偿责任

作者:马熙 2017年12月26日 国内新闻
    原标题:女子高压线下钓鱼身亡 供电公司被判60%赔偿责任

    女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作了喜剧:由于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眷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     5月7日,黄某与冤家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进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有效死亡。

  黄某家眷以为,事故发作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运营管理,事故发作时,该地点左近没有设置任何平安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察看高压线的视野。因而,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运营者,该当承当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则以为,黄某能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缺乏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契合有关规则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经过交通困难地域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则。事故发作地点曾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平安警示牌的义务。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才能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严重平安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内钓鱼,其行为自身违背了《广西电力设备维护方法》相关规则,存在严重差错,形成损害结果应由黄某本人承当。     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载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物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则,从事地面、高压、地下发掘活动或运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形成别人损害的,运营者该当承当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运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当无差错赔偿责任。     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风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形成本身身亡,其行为属严重差错,对本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加重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状况,一审讯决柳江供电公司承当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眷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