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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刷单套现获刑 如果有人监督不会走到今天-

作者:张夕东 2017年05月09日 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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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监督,不会走到今天。”店主刷单套现获刑引关注!

5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该案终审裁定书。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向京东退赔800余万的一审判决。

自买自卖刷单套现800余万,称不知是犯罪

30岁的邓某是四川中江县人,大学肄业,系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2015年11月24日,邓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该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开庭。据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邓某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京豆,并用京豆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京东商城为其返还商家货款共计800余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庭审过程中,邓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曾辩称自己“不清楚刷单是犯罪行为”,并称很多网店出于业绩考虑都会存在刷单行为,“如果有人监督,不会走到今天。”

北京二中院一审认定,邓某在京东提供的额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账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晒单、评价,套取京东公司具有财产价值且可用于折抵货款的京豆,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从京东商城支付平台套现。通过采用以上方法,邓某骗取京东公司钱款共计800万余元。

2016年12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1万元,并向京东公司退赔800余万元。

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终审获刑11年

一审后,邓某不服,以判决“事实不清、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诈骗的罪名表示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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